大高雄不動產開發商業產業同業公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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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大會修正-公會章程

2024/03/08

第 二 條: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大高雄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。
第廿七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,其連選連任者,不得超過2分之1,理事長之任期以一次為限,經全體理監事2/3同意得連任。